近兩年人工智能技術獲全面推廣,越來越多的人工智能應用上線并在全球迅速走紅。人工智能為社會生活和商業活動帶來巨大便利和機遇的同時,也衍生出一系列社會、倫理、安全和法律問題,引發公眾普遍關注,急需對人工智能發展和崛起所導致的各類法律問題開展立法研究,適時制定人工智能法。
當前,人工智能應用方興未艾。從人臉識別到自動駕駛,從與人順暢聊天到寫合同、劇本,從檢測程序安全漏洞到輔助創作游戲甚至電影,再到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能礦山、智能供應鏈等,人工智能應用的舞臺越發廣闊。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不僅有力提升了生活品質,滿足了人們消費升級的需求,更有力促進了傳統產業的提質增效,培育了新的經濟增長點。未來,人工智能應用必將更加蓬勃發展。
然而,人工智能應用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各種“成長煩惱”也如影隨形。傳播虛假信息、侵害個人權益、制造安全風險、加大技術鴻溝、“AI換臉”詐騙、“深度偽造”等違背科技倫理的現象時有發生。如何讓人工智能應用始終向善,已成為必須解答好的新課題。
確保人工智能應用始終向善,法律規范不可缺失。由于人工智能技術迅速迭代,現有法律制度體系明顯不足以充分應對和銜接其應用所引發的各類問題。同時,涉及人工智能技術倫理的法律問題處理難度較大,需要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倫理道德。在此背景下,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防止人工智能應用偏離向善軌道勢在必行。
目前,我國尚無規范人工智能應用的專門法,在人工智能應用發生有悖科技中立、不正當競爭、侵犯知識產權等矛盾糾紛后,司法處理相關紛爭只能借用現有相關法律規范。雖然此舉解決了“治標”的燃眉之急,但由于人工智能應用既涉及提高生產效率、改善社會福利、促進經濟增長等發展問題,也涉及隱私、安全、公平、正義等價值倫理問題,繼續沿用現有法律規范來治理人工智能應用出現的新問題,顯然不是長久之計。
人工智能應用涉及面廣,牽一發動全身,防止其偏離向善軌道,需要立法統籌作出制度安排。盡管目前我國已出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深圳、上海等地亦制定地方性法規,但這些法規仍不能全面涵蓋人工智能應用所引發的各類問題,不足以做好與現行法律的銜接工作,需要盡快制定法律位階更高的上位法,彌補人工智能應用所面臨的法律空白地帶。